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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305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一、所詢您為參加由高雄市圖書館等單位舉辦的詩微影活動而製作三分鐘短片涉及之著作權問題,經檢視來函所附影片,包括您於影片中演唱「怪獸」(約1分多鐘),並於片頭使用日劇畫面之截圖(約3秒)、同時將他人音樂CD之專輯封面拍攝入鏡(約1分鐘)等利用…

令函要旨

一、所詢您為參加由高雄市圖書館等單位舉辦的詩微影活動而製作三分鐘短片涉及之著作權問題,經檢視來函所附影片,包括您於影片中演唱「怪獸」(約1分多鐘),並於片頭使用日劇畫面之截圖(約3秒)、同時將他人音樂CD之專輯封面拍攝入鏡(約1分鐘)等利用情形,分別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詞、曲)、視聽及攝影著作之利用行為;至所詢欲另以截圖MV畫面或翻拍自行購買的CD封面取代專輯入鏡畫面,亦會構成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之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原則上皆須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二、有關影片中利用音樂之授權問題與管道等,請參考本局「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項下之「認識音樂授權流程」以及「音樂授權實務Q&A」 (路徑:智慧局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利用及授權資訊 > 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得自行決定是否授權他人利用,未經同意或授權而利用即可能產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個案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有無合理使用的適用?如發生爭議時,須依具體個案利用情形,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認定之。

三、至於肖像權問題並非本局主管之業務,亦與著作權問題無涉,建議洽詢民法相關專家或法務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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