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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223b

會議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一、店家於營業場所放置電腦伴唱機供消費者演唱,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的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 同意或授權,合先說明。

令函要旨

一、店家於營業場所放置電腦伴唱機供消費者演唱,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的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 同意或授權,合先說明。

二、有關您欲查詢特定店家放置電腦伴唱機供消費者演唱,是否取得合法的公播證一事,因著作權之授權係屬私權契約,本局並無相關資料可提供,建議您可逕向國內營運中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目前計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一家)查詢(該會電話: (02)2511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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