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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223

會議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一、書籍之封面可能包含繪畫與照片,該等繪畫、照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若將多本書籍之封面放在文宣上,將涉及「重製」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

令函要旨

一、書籍之封面可能包含繪畫與照片,該等繪畫、照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若將多本書籍之封面放在文宣上,將涉及「重製」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權問題。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著作權法所稱「引用」,係指於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使用,且引用的內容需非屬於自己創作的主要部分,故來文所述,蒐集大量書籍封面以製作文宣,應不符合引用之規定,且恐已超出合理利用的範圍,建議您仍應向權利人取得授權後再進行利用,以避免侵權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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