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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214

會議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一、於自己的代購商品粉絲頁上張貼他人粉絲頁之圖片、文字、影音等,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為合法利用。惟如您是單純以連結網址或以「…

令函要旨

一、於自己的代購商品粉絲頁上張貼他人粉絲頁之圖片、文字、影音等,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為合法利用。惟如您是單純以連結網址或以「嵌入」之方式分享前開粉絲頁之圖片、文字或影片,在技術面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該等網站瀏覽、觀看,而未將該圖片、文字或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但若明知該連結或嵌入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權者的共犯或幫助犯,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另所詢您欲擷取FB上之PO文連結畫面,作為商品圖示一節,您擷取之網頁畫面(例如來函所附之跑鞋相片、說明文字等),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語文著作,則您將前述截圖畫面放置於自己的粉絲團作為代購之商品圖示,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由於您的利用情形之合理使用空間較小,依上述說明,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有無合理使用情形?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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