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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201b

會議日期 107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一、擷取他人著作並分享給不特定人,將涉及「重製」、「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另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

令函要旨

一、擷取他人著作並分享給不特定人,將涉及「重製」、「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另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在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且利用行為需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被引用的著作亦需與自己的創作相區辨,始符合上述規定,並應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後續散布亦屬合法(同法第63條、第64條參照),合先敘明。

二、因此所詢將課本內容整理後分享給不特定他人一節,如果只是單純重製他人著作,並無自己的創作,或利用之數量超過合理使用範圍,恐怕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又利用行為如不屬於「合理使用」,縱使註明出處,仍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併予說明。

三、因著作權屬私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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