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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700005620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MDS-219多媒體伴唱機」涉及著作財產權利用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MDS-219多媒體伴唱機」涉及著作財產權利用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7年1月22日107年咪(公)字第107012201號函。

二、所詢問題一及問題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所詢「MDS-219多媒體伴唱機」在小坪數空間提供音樂著作播放,由於該空間係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皆可進入並配戴耳機聽聞,對提供該服務之業者而言,已超逾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範圍,已涉及對「公眾」之「公開演出」行為,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

三、所詢問題三,依本法第37條第6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所詢MDS-219多媒體伴唱機」內之歌曲如係合法灌錄,且非屬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所管理者,即有前揭規定免除刑事責任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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