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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104

會議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一、有關來信詢問以雷石代理之大陸點歌機於營業場供消費者歡唱使用問題,涉及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及視聽著作(含原聲原影MV)之公開上映行為,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

令函要旨

一、有關來信詢問以雷石代理之大陸點歌機於營業場供消費者歡唱使用問題,涉及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及視聽著作(含原聲原影MV)之公開上映行為,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的授權,始得為之;若未取得授權,則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由於我國與大陸都是WTO的會員,大陸人民的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二、至於如何取得大陸歌曲之授權,在音樂著作部分,目前我國「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為國際藝創家協會(CISAC)之會員,其與大陸的音樂集管團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MCSC)」雙方簽訂有互惠協議,雙方在各自之領域內代他方所管理之著作對外進行授權,故要取得大陸歌曲之授權,可逕向MÜST洽詢。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部分,則可向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查詢授權管道,併提供參考。

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關係,若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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