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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600084570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境外授權集管業務」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境外授權集管業務」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6年12月22日(106)音和字第01013號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集管業務係指「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據以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業務」,又依同法第10條規定「未依本條例組織及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者,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無效…」,合先說明。

三、查依前揭集管條例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為依法特許設立之組織,受該條例規定之拘束與主管機關之監督,而來函所述境外集管團體或權利代理人,於境外以境外集管團體或權利代理人名義,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與使用人簽訂授權契約,惟授權之使用人、行為地、契約履行地等均在我國,故涉及在我國執行集管業務,由於境外集管團體未經我國法令許可設立,其在我國執行集管業務,涉有前揭未經設立許可不得執行集管業務之規定,且其所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將屬無效,故如欲在我國執行集管業務,仍須依我國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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