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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600084170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主旨:有關網路業者擅自重製無線各台新聞畫面作為銷售商品之用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網路業者擅自重製無線各台新聞畫面作為銷售商品之用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6年12月19日(106)電視華發字第一四一號函。

二、電視節目之內容如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因此,網路業者將電視節目畫面截圖,進行後製並上傳網路,作為銷售商品之宣傳使用,涉及「重製」、「改作」與「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均應取得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自得本於權利人之地位,依法提起民刑事訴訟。

三、本局多年來積極透過網路、電視、電台等大眾傳播媒體宣導著作權概念,並特別針對「網路著作權」部分,於全省各地辦理說明會。未來本局將仍會加強各界著作權之觀念宣導,提升民眾在網路環境中正確利用的著作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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