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600082320號
要旨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令函要旨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600082320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有關貴大隊為偵辦「紙扎屋」案件,函詢著作權相關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大隊106年12月15日保二(刑一)字第1060470368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有關所詢「紙扎屋」之商品或設計圖,如符合上述要件,即可能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4款及第6款規定),先予敘明。
三、有關所詢問題一,系爭「紙扎屋」如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則以印刷方式重複製作之行為,已涉及「重製」他人之著作,縱其間可能另加入自己的創意,亦涉及「改作」的行為,而「重製」及「改作」皆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若未經授權擅自「重製」或「改作」該等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四、有關所詢問題二,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民國87年1月23日起,亦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因此,著作權人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是以,有些民間團體為便利著作權人,設有著作權登錄認證之服務,而該等認證文件本質上為私文書性質,其是否具有證據力,仍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作品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他人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