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1212
要旨
一、國內外郵票之圖片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公文」時,即屬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蒐集郵票圖片製作成月曆,會涉及「重製」、「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
令函要旨
一、國內外郵票之圖片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公文」時,即屬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蒐集郵票圖片製作成月曆,會涉及「重製」、「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二、來信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一事,因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於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使用,且引用的內容需非屬於自己創作的主要部分,故如貴院係蒐集大量郵票圖片以製作月曆,應不符合引用之規定,且恐已超出合理利用的範圍,建議貴院仍應向權利人取得授權後再進行利用,以避免侵權之疑慮。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郵票之圖片否享有著作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加以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