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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600079670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所詢有線電視收訊服務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所詢有線電視收訊服務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6年12月1日106都字第0251號函。

二、所詢於各機關、單位場所安裝合法機上盒收視有線電視節目,如其裝設均獨立個別安裝(即一機上盒配一單純家用設備,如電視機或投影設備等),未透過纜線系統將所接收之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至其他收視設備,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之效果,即屬於所謂之「單純開機」,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而無須另外取得授權。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單純開機、有無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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