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1206
要旨
一、有關所詢將您購買之書籍整本影印,以供個人閱讀、畫記重點使用,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您係以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令函要旨
一、有關所詢將您購買之書籍整本影印,以供個人閱讀、畫記重點使用,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您係以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影印,則影印整本是否算是「在合理範圍內」的問題,必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的四款因素來作為基準綜合判斷之,即(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請參考本局97年1月10日「電子郵件970110a」說明,如附件)。
二、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有無合理使用情形?事涉具體個案之審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