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1127b
要旨
一、首先說明,來信所述之人物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再者,來信所述在街頭拍攝路人,其照片著作權之歸屬,原則上由拍攝者於拍攝完成時起取得照片的著作權,而非由…
令函要旨
一、首先說明,來信所述之人物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再者,來信所述在街頭拍攝路人,其照片著作權之歸屬,原則上由拍攝者於拍攝完成時起取得照片的著作權,而非由被拍攝的路人取得著作權。
二、據上,所詢將照片「於網路公布」之行為,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至所詢「參加攝影比賽」之行為,除可能涉及「重製」、「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等著作利用行為外(所涉利用型態需視實際參賽過程而定),尚涉及著作人「姓名表示權」之行使。是以,若您本身為該照片之著作權人,二者均屬權利人正當行使權利之行為,並不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反之,如該照片之著作權係屬他人所有,原則上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涉及著作權侵害之可能,而須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8條、第91條至第93條等規定)。此外,攝影比賽之主辦單位多會要求參賽者「讓與」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或「授權」作後續利用,若您本身並非著作財產權人,亦無此等「讓與」及「授權」之權利(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併予敘明。
三、所詢將拍攝之人物照片於網路公布或參加攝影比賽除涉及著作權之問題,已如上所述外,至於被攝影之人所涉及之肖像權問題,並非本局主管之業務,又在台灣公共場所拍攝陌生人是否合法?亦與著作權問題無涉,建議一併洽詢法務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