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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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最起碼之創作高度)2項要件者,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又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標語及…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最起碼之創作高度)2項要件者,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又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及「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均屬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來函所提之「多益」、「托福」、「雅思」考題,因其非屬前述法規所指依我國法令所舉行的考試,其考題如具原創性,則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二、所詢事項,說明如下:
(一)由於「英文單字」屬於通用名詞,依前述說明,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而將單字整理為單字書出版,不會涉及著作利用問題。
(二)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的「多益」、「托福」、「雅思」考題,如符合前述說明,即為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因此,所詢在單字書直接引用考題原文,或對考題原文進行修改,可能涉及著作之「重製」或「改作」(改作是指其修改具有創作性而言)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徵得考題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需負民、刑事責任,不因是否註明出處而有所不同。
(三)又著作權法所稱之「引用」,是指在自己的創作中,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而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也就是說,除了被引用的著作可以與自己的創作相區辨外,且須在「合理範圍」內引用(著作權法第52條請參照)。至於「合理範圍」,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係由司法機關就個案的利用情形,就「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進行個案性審酌。由於來函所述,您是在彙編單字時欲利用相關考題原文作為單字的例句,與前述情形似有不符,似無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建議應事先取得授權,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第37條、第52條、64條及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於具體個案是否涉及重製或改作、得否主張合理使用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