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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1122

會議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一、私立大學午間以廣播播放已出版之唱片供聆聽,會涉及「公開播送」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唱片)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可能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令函要旨

一、私立大學午間以廣播播放已出版之唱片供聆聽,會涉及「公開播送」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唱片)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可能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至於應如何取得授權,說明如下:

(一)音樂著作部分: 可向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洽談。

(二)錄音著作部分: 可向「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或「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洽談。

(三)有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授權管道之詳細資訊,亦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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