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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1121

會議日期 106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一、將影片(視聽著作)上傳網頁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又員工於職務上所完成著作的歸屬,依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令函要旨

一、將影片(視聽著作)上傳網頁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又員工於職務上所完成著作的歸屬,依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如無約定,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雇用人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

二、所詢能否於離職後將在前公司期間職務上製作的影片放置於個人網頁,集結成作品集一節,如各該影片的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司所有,則未取得授權而擅自將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並提供公眾觀賞,縱使註明出處及備註禁止下載、重製等說明文字,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建議可以超連結方式,連結至影片露出之相關網頁,由於超連結本身不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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