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1115
要旨
一、所詢網路上之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 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從網路上下載圖片及將該圖片放入醫院電腦作為螢幕保護程式使用,皆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除有著作…
令函要旨
一、所詢網路上之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 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從網路上下載圖片及將該圖片放入醫院電腦作為螢幕保護程式使用,皆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二、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概括合理使用之規定,得依「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四款判斷標準,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您於專案中利用該圖片,僅係供參展使用或少量運用於醫院內部的電腦,則似有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反之,則建議您仍應向權利人取得授權,或使用依「創用CC使用授權條款」允許公眾利用之圖片,以避免侵權之疑慮。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者,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應明示其出處,但如果利用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縱使註明出處,仍屬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併予說明。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上述利用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加以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