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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1025

會議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先予說明。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先予說明。

二、您所詢委託廠商製作之風鼓模型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一事,因風鼓模型多係參考該傳統農具之實際外型結構,大量生產模組零件後組裝而成之產品,並不符合上述要件,而非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因此即使兩模型間外關類似,亦不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風鼓模型是否享有著作權?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加以判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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