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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1020

會議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版權」此一用詞,來函所稱之「版權」應係指「著作權」。又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主管機關不再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是以,來函所詢個人撰寫之文章…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版權」此一用詞,來函所稱之「版權」應係指「著作權」。又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主管機關不再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是以,來函所詢個人撰寫之文章書籍,若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自創作完成時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無須申請或登記著作權。

二、此外,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即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如發生著作權屬誰之爭議,當可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編製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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