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1016
要旨
一、來函所述古籍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又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於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國家圖書館以…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述古籍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又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於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國家圖書館以掃描、翻拍等方式單純重現古籍的內容,僅屬該古籍之重製物,第三人利用該重製物亦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
二、至於他人擅自使用截圖軟件下載國家圖書館未提供下載之古籍內容(圖檔),是否另外涉及違反保管單位國家圖書館之使用管理規定,建議您另向國家圖書館洽詢(聯絡電話:02-23619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