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1011
要旨
一、拍攝飯店外觀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間(攝影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將他人拍攝各家飯店之照片整理放在網路平台上供大眾比較、參考,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
令函要旨
一、拍攝飯店外觀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間(攝影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將他人拍攝各家飯店之照片整理放在網路平台上供大眾比較、參考,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依著作權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引用」,係指在合理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之用,即利用者須有自己的創作,且以自己的創作為主,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才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故若您使用飯店照片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並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得主張合理使用,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如無自己之創作或自己創作部分甚少,即無法主張合理使用,縱註明其出處,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行為。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