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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930

會議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一、於公開場所播放影片供公眾欣賞,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應購買或租用「公播版」(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令函要旨

一、於公開場所播放影片供公眾欣賞,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應購買或租用「公播版」(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公眾」的範圍內。至於是否屬「家庭或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尚須由司法機關經調查個案事實後,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其他具體事實認定之,非可一概而論。據此,您計畫舉辦「影音鑑賞會」播放影片與友人共賞,應邀參加之友人如可認屬「家庭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將不會涉及著作權之問題。

三、反之,應邀參加之友人如屬「公眾」,固構成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惟如該「影音鑑賞會」屬「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等要件,即有依著作權法第55條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得於該特定活動中播放一般家用版影片。

四,綜上述,您計畫舉辦「影音鑑賞會」播放影片,參加者是否屬於「公眾」、有無著作權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予以認定,故無法確定時,仍建議您取得授權(採用公播版)為宜,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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