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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831b

會議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一、所詢貴社欲出版抗戰時期四川學生陳登元所著之「敗走千里」一書,由於該作品完成之年代久遠,依照著作權法規定,若著作人死亡已超過50年(即1967年前已死亡),則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成為公共財,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

令函要旨

一、所詢貴社欲出版抗戰時期四川學生陳登元所著之「敗走千里」一書,由於該作品完成之年代久遠,依照著作權法規定,若著作人死亡已超過50年(即1967年前已死亡),則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成為公共財,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故建議貴社先行探究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是否已屆滿,如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尚未屆滿消滅,則貴社仍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出版。不因註明「雖經多方查詢,迄今仍未能得知作者音訊,懇請作者或其家屬與本社聯繫…」等語即可免責。

二、又縱該著作仍在存續期間,惟若您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得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經向本局釋明已盡努力而無法找到著作權人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本局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請參考我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規定(如附件)。此外,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案之審查尚需一段時間且須繳納規費(新臺幣5,000元),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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