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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600061400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商標圖案之著作權問題,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商標圖案之著作權問題,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6年9月14日雲檢銘義106他946字第1069903455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創作的內容需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獨立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2項要件,始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來函所述之商標「圖案」若符合前述說明,即屬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惟所詢證物3及證物8之商標圖案是否實質近似ㄧ節,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情形調查證據予以認定,請貴署本於職權認定,本局歉難答復。

三、復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另同條第11款規定「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前述重製及改作皆為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若要利用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因此證物8之圖案究有無參考證物3圖案而涉「改作」或「重」等行為,仍須依具體個案事實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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