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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600050140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主旨:有關旅館業者設置內建YouTube的電腦與機上盒提供房客瀏覽使用,有無侵害著作權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旅館業者設置內建YouTube的電腦與機上盒提供房客瀏覽使用,有無侵害著作權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6年8月1日(豐)字第1060801號函。

二、案內詢問旅館業者提供電腦設備(設置網路瀏覽器或YouTube)供房客個人使用,因網路瀏覽無涉著作權利之行使,不生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但若房客有將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例如影片或軟體)下載(重製)或轉傳(公開傳輸)給他人,倘無合理使用情形,則有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之問題,建議提醒房客注意,避免誤觸法網,又此一行為係屬房客個人之行為與旅館無關,但若旅館業者預先於電腦設備內建立盜版網站連結供房客點選,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之共犯或幫助犯,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之虞。

三、此外,於營業場所播放YouTube節目供顧客聆賞,涉及將著作內容提供給公眾之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方為適法(本局電子郵件1060621、1041207參照),併提醒注意。

四、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侵害行為人為何人?如於個案中發生爭議,均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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