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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809

會議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前揭範圍創作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前揭範圍創作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二、所詢利用音樂製作影片,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或錄音著作(CD)之行為,若完成之影片另有上傳網路或於電視播出等著作利用行為,則可能涉及「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行為,由於「重製」、「公開傳輸」及「公開播送」均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分別取得您所利用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為合法之利用。有關音樂授權實務暨授權管道,請參考本局「著作授權管道資訊」之說明(路徑: 首頁>著作權>著作權利用與授權>取得音樂授權>音樂授權管道說明>著作授權管道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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