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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600058310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向本局申請於管理著作之範圍增列「重製權」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向本局申請於管理著作之範圍增列「重製權」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6年8月31日(106)音和字第00707號函。

二、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集管業務係指「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據以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業」,查貴會所送委任契約,並非前述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非屬集體管理業務。因此,貴會如另受會員或國外集管團體就集管業務範圍外之委任,得在國內授權國人利用其著作,應係貴會章程第6條第2項所稱「受委任辦理著作權管理有關之事項」,則非屬上述本條例所稱執行集管業務之範圍,授權之權利類型均依簽署之協議內容而定,並不限於貴會集管業務所管理之權利始能為之,此屬民事代理委任關係,無須向本局申請核備。

三、若貴會欲增加「重製權」為管理業務範圍,則須修正貴會章程第6條第1項管理「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規定,前述增加「重製權」之管理,請依集管條例及貴會章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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