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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600050450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德國人著作於我國受著作權保護之情形,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德國人著作於我國受著作權保護之情形,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6年7月26日新北檢兆收106他3865字第329314號函。

二、按我國自91年1月1日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則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項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之著作均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經查,德國亦屬WTO會員體,其國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得依法享有著作權。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作品須符「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所詢德國人著作如符合前揭要件,即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至於實際個案上是否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涉及事實之認定,仍須由貴署本於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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