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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802

會議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一、所詢因課程需要使用網路上公開之資訊,該等資訊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等要件,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與其是否公開供任何人瀏覽無涉。故您之利用行為可能涉及著作權法所定之「重製」、「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等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權利之利用行為,…

令函要旨

一、所詢因課程需要使用網路上公開之資訊,該等資訊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等要件,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與其是否公開供任何人瀏覽無涉。故您之利用行為可能涉及著作權法所定之「重製」、「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等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權利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利用,合先敘明。

二、另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私人補習班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設立的「短期補習班」,因非屬本條所指依法設立之「學校」,故不適用該條規定。又因私人補習班以營利為目的,故著作之利用得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三、又關於手機APP的內容,亦可能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音樂著作、美術著作、視聽著作等,APP提供任何人皆可下載之情況,通常係指於獲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符合授權條件之範圍內(通常限供個人使用、非營利使用等)始得下載利用,如利用人逾越授權範圍時,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因此如您欲使用智慧型手機APP之內容授課,依上述說明,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利用。

四、有關您所詢著作權問題一之函釋,請參考本局民國101年5月15日電子郵件1010515(如附件一)及本局官網(路徑:智慧局首頁 > 著作權 > 校園著作權 >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 四.網路篇)。有關所詢問題二之函釋,請參考本局民國105年9月6日電子郵件1050812c(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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