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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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作品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所謂「原創性」係指作品由著作人自行完成,只要非抄襲或複製他人既有著作即可。而「創…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作品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所謂「原創性」係指作品由著作人自行完成,只要非抄襲或複製他人既有著作即可。而「創作性」依「美學不歧視原則」,不得將著作品質列入考量,因此,只要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可認為作者的精神作用已達到相當程度,足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即可給予保護,先予說明。
二、所詢余光中教授就「手寫有溫度 寄信有真情」等短句之抄寫,其是否有著作權或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一節,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簡短之標語或名詞因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故上述短句文字如屬欠缺「原創性」或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語,則謄寫該短句就未涉及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之疑慮。
三、另所謂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余光中教授就「手寫有溫度 寄信有真情 余光中」等「親筆手寫」字樣,如屬前述的美術著作而符合前揭所述「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則受著作權法保護,自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就其手寫之字樣授權他人利用。惟於實際個案上該手寫內容是否屬著作?事涉具體個案認定,如發生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