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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724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一、第四台訊號承載的節目內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以網路直播第四台節目之著作內容,可能涉及將他人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公開傳輸」之行為,此等著作利用行為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

令函要旨

一、第四台訊號承載的節目內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以網路直播第四台節目之著作內容,可能涉及將他人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公開傳輸」之行為,此等著作利用行為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二、關於網路電視直播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一節,涉及該等直播內容是否取得授權,應個案認定。如您認為來信所提網路直播內容未取得授權,亦可逕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在侵害著作權的部分,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併予敘明。

三、至於網路直播第四台是否另涉及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因此部分非屬本局業管,建議可逕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詢問(電話:080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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