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718
要旨
一、來信所述照片1~5、照片A及照片ㄅ是否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先予說明如下:來信所述以相機拍攝之照片1~5,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若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述照片1~5、照片A及照片ㄅ是否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先予說明如下:來信所述以相機拍攝之照片1~5,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若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至於所述將照片1~5利用電腦合成或後製而成之照片A及照片ㄅ,能否構成「衍生著作」而獨立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應視具體情形究係單純「重製」或「改作」而定。亦即,若該合成或後製之部分已達「改作」(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則會構成一新的衍生著作(攝影著作),獨立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反之,若未達「改作」之程度,例如僅改變原攝影著作之色彩或尺寸大小,又例如其改變僅屬機器執行程式之結果,並無加入其他之創作元素,則僅係單純「重製」,不會構成新的攝影著作。
二、所詢著作權歸屬疑義: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除屬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包括公務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屬第12條受聘人依委託完成之著作外,原則上著作權歸實際完成著作之人所享有,合先敘明。所詢您在出差期間所拍攝之照片1~5,及嗣後以電腦合成或後製而成的照片A、照片ㄅ,若構成攝影著作,其著作權之歸屬,端視此等照片是否屬於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定。亦即,該等照片若屬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其著作權歸屬,須視您與所任職之單位間有無約定,如已有約定,則依該約定決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如未約定,則以您(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該等照片的著作人格權,而您所任職之單位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反之,該等照片若非屬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您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至是否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係事實認定問題,需以工作性質作實際判斷(例如是否依雇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利用雇用人之經費、資源所完成等),與工作時間及地點並無必然關係。如當事人對於是否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有所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判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