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713b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以史學著作而言,本法保護的是對該著作內容具體的表達其個人思想與情感,而具有原…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以史學著作而言,本法保護的是對該著作內容具體的表達其個人思想與情感,而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者(例如:文字的著述,所保護的是其表達的內容),著作中所包含歷史的事實、發現及作者的思想本身,均非本法所保護之標的。因此,若您以相同之歷史情節另行闡述,只要以不同的方式表達,縱使概念、思想相似,尚不致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二、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或符合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