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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713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利用,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關係,其…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利用,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關係,其授權範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合先敘明。

二、所詢您認為先前專屬授權他人利用之契約內容有損您的利益,得否撤銷意思表示一事,已非單純著作權授權的問題,而另涉其他民事契約法律關係及契約約定當時之真意等,建議先洽對方釐清或調整契約內容,或另詢律師等專業人員意見,以維護您的權益,本局歉難表示意見。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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