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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628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一、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請參考本局民國105年7月15日電子郵件1050715b(如附件)。

令函要旨

一、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請參考本局民國105年7月15日電子郵件1050715b(如附件)。

二、所詢問題二,有關房仲業者自行拍攝的環境照,若攝影者就攝影標的加以選擇並安排其攝影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並非單純僅為實體物之機械式再現而可認具有原創性,即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

三、又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系爭照片是否具原創性、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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