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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600035580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詢問著作權之「次第授權」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詢問著作權之「次第授權」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6年6月1日金法文字第1060601001號函。

二、著作財產權之「讓與」,依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係指「將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份讓與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又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約定」,亦即授權他人利用,授權人並不移轉著作財產權,而仍為著作財產權人。又有關讓與、授權等契約,並不以書面為限,口頭之約定或默示合意均屬契約,故就受讓人或被授權人而言,不論以書面或口頭之合意所為之讓與或授權,其契約即為成立,合先敘明。

三、所詢不論於著作財產權首次移轉,或經多次移轉之情形,讓與人或授權人是否須提供實際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證明? 按證明之提供係由雙方本於合意或查證需要之契約前行為,是否提供仍由當事人決定與認定。至於是否由真正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可得授權之人所為之「次第授權」?對契約之效力有無影響?涉及民法當事人真意的認定及民事法律關係之解釋,建議逕洽民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諮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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