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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616b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一、所詢在社區公共區域,透過網路機上盒播放節目予公眾欣賞,已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令函要旨

一、所詢在社區公共區域,透過網路機上盒播放節目予公眾欣賞,已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又如所播放之節目,係來自於中華電信MOD或有線系統台上所同步轉播之電視節目,並使用單純家用設備播放,並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則僅屬「單純開機」,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併予敘明。

三、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電視機上盒種類繁多,是否需取得授權,並無法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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