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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621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一、所詢在營業場所以手機播放Youtube電台或收音機電台供顧客聆聽有無違法一節,若您所播放之節目,係來自Youtube電台或收音機電台所「同步轉播」之節目,利用一般播放設備如收音機、手機等播放設備,並且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

令函要旨

一、所詢在營業場所以手機播放Youtube電台或收音機電台供顧客聆聽有無違法一節,若您所播放之節目,係來自Youtube電台或收音機電台所「同步轉播」之節目,利用一般播放設備如收音機、手機等播放設備,並且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僅屬「單純開機」情形,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無須取得授權。

二、反之,前述情形下,若您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加以擴大播送,或您所播放之節目,係來自Youtube電台或收音機電台之「隨選節目(on demand)」(不論是否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加以擴大播送),則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方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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