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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621b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一、所詢大學教師翻印整本課本是否合法一事,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授課需要可合理重製他人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者,不在此限。影印他人著作內容的全部,通常情形已屬有害於…

令函要旨

一、所詢大學教師翻印整本課本是否合法一事,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授課需要可合理重製他人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者,不在此限。影印他人著作內容的全部,通常情形已屬有害於著作權人之利益,恐難有主張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

二、如您確實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依個人意願,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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