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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605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一、所詢機上盒提供之Lingcod TV是否可公開播放一節,如該Lingcod TV提供之節目內容係上傳到網路供民眾點選觀看,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行為,此等著作利用行為如未取得上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

令函要旨

一、所詢機上盒提供之Lingcod TV是否可公開播放一節,如該Lingcod TV提供之節目內容係上傳到網路供民眾點選觀看,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行為,此等著作利用行為如未取得上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二、另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因而,所詢Lingcod TV提供之節目內容如屬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且該機上盒採取技術可再媒介所有的收視用戶彼此對傳網路影音內容,使用戶得以實行公開傳輸著作之行為,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請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2號判決)

三、因此,市面之機上盒是否合法,並無法一概而論,且您所指之機上盒已涉及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問題,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之。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您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在侵害著作權的部分,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該節目內容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才會依法予以訴追,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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