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609
要旨
一、所詢自網路上下載影片,並儲存至硬碟供個人觀看,是否有著作權法第51條之適用一節,按下載他人視聽著作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雖然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
令函要旨
一、所詢自網路上下載影片,並儲存至硬碟供個人觀看,是否有著作權法第51條之適用一節,按下載他人視聽著作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雖然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仍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如不致影響著作財產人之權利,始有依第51條及65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然若係下載正上映之熱門電影或戲劇觀看或大量下載,則由於對影劇市場之銷售將有替代效果,似已超出合理範圍,恐難以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另如您下載之方式,在技術面於網路下載影片之同時亦有將影片檔案傳輸、分享給他人之情形(例如使用P2P軟體),則除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外,亦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須負相關侵權之民、刑事責任,併予提醒。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之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著作權之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