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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524

會議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一、您利用音樂製作廣告,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所詢欲利用之音樂,據了解…

令函要旨

一、您利用音樂製作廣告,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所詢欲利用之音樂,據了解係美國人著作,建議可透過下列管道查詢著作財產權人資訊取得授權:(一)錄音著作重製部分:請逕洽唱片公司或洽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協助查詢電話:(02)2718-8818;E-mail: [email protected](二)音樂著作重製部分:請逕洽唱片公司或洽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協助查詢電話:(02)2254-4076;Email: [email protected]

二、另外,若廣告主欲將含有他人之音樂或錄音著作之廣告影片上傳網路,另會涉及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您可建議其透過下列管道查詢著作財產權人資訊取得授權:(一)音樂著作公開傳輸部分: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 2511-0869 ;E-mail: [email protected](二)錄音著作公開傳輸部分: 請逕洽唱片公司或洽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協助查詢電話:(02)2718-8818;E-mail: [email protected]

三、最後,有關著作權授權條件及金額,宜由當事人自由協商,公權力並無介入之空間,因此,所詢有關音樂著作授權費用部分:由於著作權屬私權,相關授權條件與金額,應視個案具體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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