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516
要旨
一、從網路下載影片,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於公開活動中播放該影片或DVD之行為,另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令函要旨
一、從網路下載影片,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於公開活動中播放該影片或DVD之行為,另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利用行為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均得於「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來函所詢,業者(藝廊)於每星期四舉辦電影欣賞活動,並向參加的民眾收取門票,播放自網路下載的影片或家用DVD是否合法一事,由於自網路下載的影片或家用版DVD,屬未取得公開上映授權之影片,又該活動是定期舉行且有向觀眾收取費用,因此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而無法主張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主辦單位播放未取得公開上映授權之影片將構成侵權,而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發生爭議,則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