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512b
要旨
一、所詢如何取得非屬集管團體管理之老舊歌曲的公開演出授權一事,因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因此,建議貴公司先行釐清所欲利用之音樂著作(包含詞、曲)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是否已經屆滿。如…
令函要旨
一、所詢如何取得非屬集管團體管理之老舊歌曲的公開演出授權一事,因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因此,建議貴公司先行釐清所欲利用之音樂著作(包含詞、曲)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是否已經屆滿。如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已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即屬於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取得授權,惟須注意有無違反著作人格權之情形。
二、惟如貴公司所欲利用之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尚未屆滿,則仍須尋找權利人取得授權,方能合法利用。建議貴公司可先洽詢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代為尋找權利人以洽談授權;如該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而貴公司已盡一切努力尋找仍無法取得授權時,貴公司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詳情可參見本局網站「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相關申請規定。
三、為確保貴公司之演唱會能順利舉行,建議貴公司優先使用可取得授權之歌曲,以免發生侵權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