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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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您所編排之舞蹈及戲劇,如具有「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且非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即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保護之戲劇、舞蹈著作。任何利用該著作之行為,除有符…
令函要旨
一、您所編排之舞蹈及戲劇,如具有「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且非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即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保護之戲劇、舞蹈著作。任何利用該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合先敘明。
二、學校聘請您當社團指導老師,有關著作財產權歸屬情形,應先釐清學校聘請您當社團指導老師之職務內容是否包含編排舞蹈及戲劇而定,說明如下:
(一)如社團指導老師之職務內容包含編排舞蹈及戲劇,則您所編排之舞蹈及戲劇是屬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則雙方可以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如無約定,則您是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屬學校,學校得基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利用該等著作,不須徵得您的同意。(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惟您仍享有著作人格權,自可要求學校利用您的著作時,標示您的姓名。
(二)如社團指導老師之職務內容不包含編排舞蹈及戲劇,但學校在職務以外之事項與您約定或聘請您編排舞蹈及戲劇(例如針對社團活動以外之學校校慶活動請您編排舞蹈及戲劇,或編排比賽之舞蹈及戲劇等),則您所編排之舞蹈及戲劇屬學校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如您與學校未約定該等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則以您為著作人,並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學校可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又「利用」之方式與範圍,本法並無特別規定,應依出資當時之目的及雙方約定之利用範圍來決定。(參考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
(三)如您所編排舞蹈及戲劇非屬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亦非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等情形,而僅是您於閒暇之餘自行創作者,您即享有創作之舞蹈及戲劇之著作權,學校欲利用時,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您的授權。(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
三、末按著作權係私權,對於著作人認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約定等,實際契約如有爭議發生,仍應探究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真意,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事實予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