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504
要旨
一、徵文活動的法律性質是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主辦單位所發布的活動辦法是「要約」,參加人提供作品參與比賽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契約」的拘束。
令函要旨
一、徵文活動的法律性質是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主辦單位所發布的活動辦法是「要約」,參加人提供作品參與比賽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契約」的拘束。
二、所詢徵文活動辦法,係屬前述民事要約承諾之法律關係,在活動或比賽辦法中如已明確約定著作權的歸屬或授權利用的範圍,則雙方受其拘束,無須再另訂授權契約。惟主辦單位另欲取得原活動辦法授權利用範圍以外之利用,始須另外簽訂授權合約,以避免爭議,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