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503b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即散布權);另依同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需要再徵得著作人的同意…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即散布權);另依同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需要再徵得著作人的同意,此即「散布權耗盡原則」,合先敘明。
二、所詢欲請朋友將參與課程所取得的講義寄送給您個人學習使用,如該朋友為講義(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人,自得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之,而無須徵得著作權人同意。因此不論透過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均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