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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502b

會議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一、擷取他人之文章內容刊登至刊物上,或將他人之著作另外作成錄音檔上傳網路,可能會涉及「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等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令函要旨

一、擷取他人之文章內容刊登至刊物上,或將他人之著作另外作成錄音檔上傳網路,可能會涉及「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等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如您所欲利用之著作,其作者已死亡超過50年,則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反之,如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尚未屆滿消滅,則除有符合前段所述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縱註明其出處,仍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特予提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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