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503
要旨
一、著作權法所給予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等。因此,團康活動之程序及遊戲規則僅屬方法、概念之範疇,並不屬本法保護範圍。然而如就團康活動及遊戲之概念,另外撰寫之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創作…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所給予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等。因此,團康活動之程序及遊戲規則僅屬方法、概念之範疇,並不屬本法保護範圍。然而如就團康活動及遊戲之概念,另外撰寫之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之說明文案內容(即就概念另為具原創性之表達),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
二、惟所詢網頁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係屬個案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